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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洋洋”状告戴军

1999-11-03 来源:生活时报 林靖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2日讯(记者 林靖) 今日上午,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戴军违约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戴军被诉赔偿56万元。

原告“喜洋洋”诉称,去年9月9日与戴军签订了《戴军代理协议》,约定由戴军在协议期内将制作广告、演出、摄制电影、电视等所有演艺事宜委托“喜洋洋”独家代理,代理期限自1998年10月10日至2001年10月9日。但今年6月1日戴军单方面提出解约,并于双方未解除协议前置协议规定于不顾,擅自出任了北京大藏艺术推广有限公司总经理,多次承接演出。此外“喜洋洋”认为,戴军在一些媒体上声称原告对其构成严重违约,还煽动其他艺人不与原告签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由此请求法院解除原代理协议,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66666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10万元损失。

戴军则辩称,“喜洋洋”在与自己签协议时凭借优势,利用自己缺乏经验,使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合同应予撤销。至于原告所称戴军“擅自出任大藏艺术推广公司总经理”而构成违约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协议并未对自己从事何种职业作出约定,出任“大藏”总经理既不是从事演艺、演出活动,也不是拍摄、制作广告的行为,与协议毫不相干。而原告倒是自协议签定以来,尚未履行“为推广演艺活动提供广告宣传”的规定,已构成违约。戴军向法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原、被告双方有新证据交换,戴军被诉违约案还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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